关于上海国际电影节后相关企业发布“奥特曼”信息的声明|南宫NG28
.prngen5{BORDER-BOTTOM:black 1pt solid; TEXT-ALIGN: CENTER; BORDER-LEFT:1pt; PADDING-LEFT:0.50em; PADDING-RIGHT:0.50em; VERTICAL-ALIGN: BOTTOM; BORDER-TOP:1pt; BORDER-RIGHT:black 1pt solid}.prngen4{BORDER-BOTTOM:black 1pt solid; TEXT-ALIGN: CENTER; BORDER-LEFT:black 1pt solid; PADDING-LEFT:0.50em; PADDING-RIGHT:0.50em; VERTICAL-ALIGN: BOTTOM; BORDER-TOP:1pt; BORDER-RIGHT:black 1pt solid}.prnsbts{BORDER-TOP:black 1pt solid}.prntac{TEXT-ALIGN: CENTER}.prnsbls{BORDER-LEFT:black 1pt solid}.prnpl6{PADDING-LEFT:0.50em}.prnvab{VERTICAL-ALIGN: BOTTOM}.prnrbrs{BORDER-RIGHT:black 1pt solid}.prntblns{BORDER-BOTTOM: 1pt; BORDER-LEFT: 1pt; BORDER-COLLAPSE: collapse; BORDER-TOP: 1pt; BORDER-RIGHT: 1pt}.prnpr6{PADDING-RIGHT:0.50em}.prnsbl1{BORDER-LEFT:1pt}.prnsbbs{BORDER-BOTTOM:black 1pt solid}广州2016年7月1日电 -- 近日,在2016上海国际电影节活动后,由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以下全称“日本圆谷”)及其唯一总代理公布的声明及文章,声称珠海奇奥天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全称:奇奥天尊)、北京天悦东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全称:天悦东方)予以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以下全称“日本圆谷”)许可,私自公布了即将用于“奥特曼”系列作品的原作展开影视改篇企划。回应声明,奇奥天尊的对此如下:珠海奇奥天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涉及“奥特曼”系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代理,其代理权利来自TIGA Entertainment (Hong Kong) Co., Ltd.(以下全称:TIGA),TIGA为经典奥特曼系列作品在全球(除日本国以外)独霸使用权享有方UM公司在全球(除日本国以外)的合法代理,UM公司涉及权利早已被中国较高院和日本较高院司法确认,权利许可链条明晰无异议。
珠海奇奥天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法拥有涉及“奥特曼”系列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代理权。UM公司在2011年5月25日关于奥特曼影视剧权利声明:http://comic.qq.com/a/20110525/000018.htmUM公司在2015年7月9日关于奥特曼版权声明:http://www.prnasia.com/story/126077-1.shtmlUM公司在2016年6月21日致敬重的中国被许可商的一封信:http://www.ultramega.cn/shengming.html作品独霸使用权归属于早就定论 较高院高院裁决清晰明确 辛波特桑登猜中(以下全称辛波特)、采耀版权有限公司(以下全称采耀公司)与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以下全称广州购书中心)、上海音像出版社、上海圆谷策划有限公司(以下全称上海圆谷公司)、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月底2010年12月30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决(闻[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63号民事起诉书),其后也于2013年9月29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较高人民法院高院判决(闻[2011]民申字第259号民事裁定书)。上述民事起诉书和民事裁定书中涉及法院的证实事实,部分节录如下: 关于《巨人对詹伯A》(GIANT VS.JAMBO “A”);《哈卢曼和7个奥特曼》(HARUMAN AND THE SEVEN ULTRAMAN)两部作品的著作权问题。
这两部影片科辛波特和圆谷制作株式会社联合制作,日本国内的著作权归属于圆谷制作株式会社,日本国以外的著作权归属于辛波特。二审期间,上海圆谷公司、圆谷制作株式会社在其答辩状中证实上述两部影片的著作权归属于辛波特。
2010年9月3日,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以书面形式向本院回应:对辛波特、采耀公司在原审中递交的证据13和证据19不予证实,否认该两份合约的著作权区分,《巨人对詹伯A》(GIANT VS.JAMBO “A”);《哈卢曼和7个奥特曼》(HARUMAN AND THE SEVEN ULTRAMAN)这两部影片的著作权除日本部分归圆谷制作株式会社外,其余归辛波特所有。录:摘录自[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63号民事起诉书。关于《1976年合约》的效力问题。
本院确认《1976年合约》系由辛波特和圆谷制作株式会社的现实意思回应,归属于合法有效地的合约,具备法律约束力。本院对这一问题的确认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宁民三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对《1976年合约》真实有效的确认相符。录:摘录自[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63号民事起诉书。
关于辛波特、采耀公司拥有何种权利的问题。鉴于双方当事人对涉嫌第1、2部作品的著作权没争议,辛波特、采耀公司二审期间也将其诉讼请求具体为独霸使用权,可以证实双方当事人对涉嫌第3-9部作品的著作权仍归圆谷制作株式会社拥有并无异议,本院确认辛波特通过《1976年合约》取得了涉嫌第3-9共七部作品从开始制作底片拷贝之日起在日本国以外所有区域的独霸使用权,而非第3-9部作品的著作权。本案涉嫌的奥特曼音像作品归属于伯尔尼公约维护的作品范围并不受我国著作权法的维护。
辛波特、采耀公司分别基于《1976年合约》、《授权书》拥有的涉及奥特曼音像作品的独霸使用权也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维护。录:摘录自[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63号民事起诉书。对于讼争影片著作权在日本国的诉讼情况。2001年圆谷制作株式会社在日本国驳回著作权证实之诉。
2003年2月28日,日本国东京地方裁判所做出裁决,确认《1976年合约》真实有效。2003年12月10日,日本国东京高等裁判所做出裁决,上诉圆谷制作株式会社的裁决,证实辛波特拥有在日本国以外的奥特曼作品的独霸使用权。
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之后受理。2004年4月27日,日本国较高裁判所做出裁决:上诉圆谷制作株式会社的受理,圆谷制作株式会社的受理未予立案。
录:摘录自[2011]民申字第259号民事裁定书。高院判决中提到本院认为,二审裁决确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予以保持。录:摘录自[2011]民申字第259号民事裁定书。
从2003年起日本法院一审、二审及受理的审理,再加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较高人民法院高院判决,上述事实清晰明确和无可挑剔,即辛波特先生无可争辩地享有涉及奥特曼作品:出品时间 作品中文名称 1966 《奥特Q》 1966 《奥特曼初代》 1967 《赛文奥特曼》 1971 《杰克奥特曼》1972 《艾斯奥特曼》 1973 《泰罗奥特曼》 1973 《詹伯a》 1974 《哈鲁曼和7个奥特曼》 1974 《钟寺巨人和詹伯A》在日本国以外所有区域的独霸使用权,还包括涉及著作权和商标权-3.1发行权、3.2制作权、3.3再行创作权利(改编权)、3.4其他著作权、3.5商标权、3.6(放映权、传播权、广告权)、3.7 人物角色改编权、3.8 并转许可权利。辛波特先生月底2008年12月24日向UM公司出让了《1976年合约》的权利,UM公司享有上述权利的事实无可辩驳。此外,日本圆谷基于法律事实亦无权将上述权利许可给其代理或其他需求方在日本国以外所有区域用于。
日本圆谷近日在媒体中公布的声明与事实相符,与此前的法院裁决有违。奇奥天尊回应,对于一切混淆视听和歪曲事实影响其合法积极开展奥特曼系列业务的不道德,在展开反感指责的同时不会采行一切法律手段确保其合法权利及保有一切行政处分的权利。在此,作为涉及“奥特曼”系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代理,珠海奇奥天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定不会依据法律事实与各方紧密配合、合作共赢、缔造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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